产权调换中的赎楼费之争:一笔被忽视的拆迁成本该由谁买单

2026-10-20294阅读房产法律资讯

在武汉的城市更新进程中,产权调换作为一种重要的拆迁补偿方式,始终牵动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呗。但是,当被征收房屋尚欠银行贷款、抵押登记尚未注销时,一笔看似技术性的"赎楼费"往往成为补偿谈判中的隐形战场。这笔费用究竟应由征收方承担,还是被征收人自行消化?近三年来,随着武汉旧改提速和房地产金融风险叠加,这一问题在法律圈和媒体圈引发持续讨论,司法实践也逐步形成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裁判倾向。


所谓"赎楼",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提前清偿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于是使房屋恢复"净产"状态的过程。在产权调换中,被征收人若以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屋置换安置房,必须先解除原房屋上的抵押权,否则征收方无法完成产权注销和安置房交付。而提前还贷可能产生违约金、担保费、资金过桥成本等一系列费用,这笔支出在补偿协议中往往没有明确约定,由此引发争议。


从近三年的高频讨论点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其一,征收方是否负有保障被征收人"净产置换"的义务;其二,补偿协议未约定赎楼费用时,应适用何种解释规则;其三,被征收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借用过桥资金产生的高额利息,能否纳入补偿范围。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这些问题提供了颇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


该案中,武汉某区被征收人李某拥有一套按揭贷款尚未结清的住宅,征收部门与其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约定以原房屋置换一套安置房。协议签订后,李某需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约八十万元以注销抵押,因自有资金不足,其通过担保公司借用过桥资金,产生利息及服务费共计六万余元。李某主张该笔费用应由征收方承担,理由是征收行为导致其被迫提前还贷,属于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征收方则认为,协议未约定赎楼费用,且还贷系李某自身债务的清偿,与征收补偿无关。


案件审理中,法院并未简单以"协议未约定"为由驳回诉求,而是从征收补偿的公平原则和因果关系出发进行论证。裁判逻辑的核心在于:产权调换的本质是征收方以安置房替代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是剔除抵押负担后的净价值。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交付"净产"房屋,实质上获得了抵押注销带来的利益,若由此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被征收人承担,将导致补偿对价失衡。最终,法院结合李某实际支出的合理性,判令征收方承担部分赎楼费用。该案经二审维持,成为当地同类纠纷的重要参照。


产权调换中的赎楼费之争:一笔被忽视的拆迁成本该由谁买单

这一裁判思路的实务意义在于,它打破了"协议没写就不赔"的机械思维,将视角转向征收补偿的对价平衡。从法律解释角度看,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定,为这类争议提供了规范基础;从征收法规看,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强调补偿应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赎楼费用作为产权调换的必要成本,理应在补偿考量范围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赎楼费用都可无条件转嫁,被征收人主张的费用需具备合理性、必要性,且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桥资金的高息部分往往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对实务操作而言,这一争议给出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对征收方来说,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应主动核查被征收房屋的抵押状况,将赎楼责任和费用分担写入协议,避免事后扯皮;对被征收人来说,应保留还贷凭证、过桥资金合同及利息支付记录,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证明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对律师同行来说,代理此类案件时不宜局限于协议文本,而应从补偿对价平衡、因果关系和公平原则多维度构建论证。值得注意的是,武汉近年来在部分旧改项目中已尝试由征收实施单位协调银行开辟抵押注销绿色通道,或通过补偿款优先清偿贷款的方式降低被征收人的赎楼成本,这种前置化处理思路值得推广。


产权调换不是简单的"以房换房",其背后是征收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赎楼费用的承担之争,表面看是一笔费用的归属,实质是征收补偿是否真正贯彻了公平对价原则。当法律规则尚存模糊地带时,司法裁判通过个案衡平传递出的价值导向,往往比条文本身更能指引实践。对于身处城市更新浪潮中的各方而言,与其在费用发生后争执不休,不如在协议签订之初就把账算清楚、把责任写明白,这才是降低交易成本、化解矛盾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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