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赠扶养协议在拆迁过渡期安置房买卖中效力如何认定

2026-10-09235阅读房产抵押纠纷

近年来,武汉城市更新进程加速,大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在拿到安置房之前需经历一段过渡期罢了。过渡期内,安置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部分被安置人急于变现,私下与买家签订买卖合同。这类交易一旦遇到出卖人反悔、继承争议或遗赠扶养协议介入,极易引发纠纷。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正是这一领域的典型缩影。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被安置人老周(化名)名下有一套待交付的安置房。因年事已高、身边无人照料,老周与邻居小刘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刘负责其生养死葬,老周去世后将安置房赠与给小刘。协议签订后,小刘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但老周去世前,又与 buyer 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安置房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并收取了大部分房款。老周去世后,小刘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权利,王某则主张自己已付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双方对簿公堂。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两个:其一,遗赠扶养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并存时,何者优先?其二,过渡期安置房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针对第一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效力,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并不意味着扶养人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考察协议是否有效、扶养义务是否实际履行、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负担等因素。


【摘要】遗赠扶养协议在拆迁过渡期安置房买卖中效力如何认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虽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因此,过渡期安置房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无效事由,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合同有效不等于买受人能够取得物权,在出卖人尚未取得安置房所有权的情况下,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主张债权,无法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小刘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其对安置房的权利应优先于王某基于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王某虽支付了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且明知房屋处于过渡期,其权利无法对抗小刘的扶养人权利。法院同时指出,王某可另行向老周的继承人主张返还房款及违约责任。


本案的启示有三。其一,遗赠扶养协议是附义务的赠与,扶养人必须切实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否则协议可能被撤销或解除。其二,过渡期安置房交易风险极高,买受人应审慎核查房屋权属状态、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等权利负担,避免钱房两空。其三,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跳出单一的合同效力分析框架,从物权变动、债权竞合、继承规则等多维度构建诉讼策略。


从行业视角看,过渡期安置房交易纠纷的频发,折射出城市更新中安置房权属登记滞后与市场交易需求之间的张力。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安置房产权登记进度,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预告登记等方式固定权利,减少纠纷发生。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切勿贪图过渡期安置房的价格优势而忽视潜在风险,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承载着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社会功能,其优先效力的司法确认,既是对扶养人善行的法律褒奖,也是对诚信履约的正面引导。在房产交易风险日益复杂的当下,唯有尊重法律规则、恪守契约精神,才能让每一次交易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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