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武汉一起拆迁强拆纠纷引发的房产抵押优先权争议为切入点

2026-09-20290阅读房产抵押纠纷

拆迁与抵押,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却在征收实务中频繁碰撞。当一栋已设立抵押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款究竟该给产权人还是抵押权人?若房屋被违法强拆,补偿标准又该如何计算?这些问题在武汉近年的征收实践中尤其突出。


【摘要】本文以武汉一起拆迁强拆纠纷引发的房产抵押优先权争议为切入点

湖北高院2024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颇具代表性。某商贸公司在武汉江岸区拥有一处商业房产,2019年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该片区启动旧城改造,征收部门与商贸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货币补偿4800万元。银行得知后主张对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征收部门将款项提存或直接支付至监管账户。征收部门则认为,补偿协议是与产权人签订的,款项应支付给商贸公司。三方争执不下,银行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两个:其一,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物;其二,征收部门直接向产权人支付补偿款是否构成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征收补偿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抵押物的替代物,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于该补偿款。


武汉中院在一审中认为,征收部门在明知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仍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产权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判决征收部门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湖北高院二审维持了这一裁判思路,同时指出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签订前应主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设有抵押的房屋,应告知抵押权人并依法处理补偿款的支付方式。这一判决在湖北征收实务中具有示范意义,此后武汉多个征收项目开始要求产权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支付补偿款的书面文件,或在补偿协议中增设抵押权人权益保障条款。


补偿标准怎么算,是另一个高频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实践中,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时点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武汉某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报告未考虑其房屋临街商业的实际经营价值,仅按住宅标准评估。律师通过申请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并提交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交易数据,最终推动评估机构调整了评估方法,补偿金额从最初的620万元提升至890万元。


对于违法强拆,赔偿标准则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某某号案件中明确,违法强拆的赔偿不应低于依法征收所应获得的补偿,即“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武汉铁路运输中院2023年审理的一起强拆赔偿案中,被拆迁人房屋被街道办违法拆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征收补偿标准上浮20%予以赔偿,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导向。


从实务角度看,无论是被拆迁人还是抵押权人,都应在征收启动初期及时介入。被拆迁人应关注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评估程序的规范性,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及时申请复核评估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抵押权人则应主动向征收部门发函主张权利,要求对补偿款提存或设立共管账户,避免补偿款被产权人挪作他用后陷入执行困境。征收部门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成为标准动作,对设有抵押的房屋,在补偿款支付环节引入抵押权人确认机制,既能降低自身行政风险,也能减少后续诉讼纠纷。


拆迁强拆纠纷的本质,是多方主体在征收利益重新分配中的博弈。法律规则已经提供了基本的权利框架,但规则的落地需要征收部门、产权人、抵押权人以及专业律师的共同参与。对于武汉这样正处于城市更新关键期的城市而言,每一次规范的征收实践,都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质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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