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品房买卖、房产赠与、拆迁与行政复议看似分属不同法律领域

2026-10-30265阅读房产买卖纠纷

一套房子从赠与、买卖到拆迁,往往要穿越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三个法域。许多当事人直到补偿协议签不下、过户办不了,才意识到当初一份协议的疏漏足以让权利落空。下面这起案件,或许能让读者更直观地看到问题的症结。


案例发生在华中某市。委托人张老先生年逾七旬,2019年将名下唯一一套商品房以赠与合同形式过户给独子小张,合同写明“无偿赠与,永不撤销”,但未办理公证。2021年小张因经营需要,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出售给购房人李某,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分期付款,李某支付首付款后入住,尾款待过户时结清。此后该片区启动旧城改造,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房屋登记仍在小张名下,拆迁部门直接与小张签订补偿协议,李某则主张自己已实际占有房屋、应获得补偿或至少保障其购房权益。这时候,张老先生得知儿子卖房并涉拆迁,以赠与合同未公证、儿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赠与。三方争议最终演变为买卖合同纠纷、赠与撤销之诉与拆迁行政复议并行的复杂局面。


代理该案的律师团队没有就案论案,而是先厘清权利顺位。第一层是赠与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赠与虽已过户,权利已转移,原则上不可任意撤销;但第六百六十三条又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律师据此指导张老先生收集儿子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为撤销之诉保留空间,同时提示: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消灭,时间节点至关重要。


第二层是买卖合同。李某虽未过户,但已依约支付首付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房屋未过户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小张仍负有交付房屋并协助过户的义务。拆迁导致履行不能的,李某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也可就拆迁补偿利益主张相应权利。律师在诉讼中重点论证了李某的占有具有合同基础,并非无权占有,这为其争取补偿安置利益提供了依据。法院最终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小张应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李某的合理损失,同时确认李某对房屋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享有相应权益。


第三层,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层,是行政复议。拆迁争议中,当事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申请期限一般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记录。律师在本案中代理李某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征收部门未充分保障实际占有使用人的陈述申辩权,补偿范围未涵盖其装修投入。复议机关经审查,责令征收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补充补偿,避免了当事人直接陷入漫长的诉讼周期。需要提醒的是,行政复议并非万能钥匙:申请人须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且复议请求应具体明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要提前设计,不能指望“复议拖时间”。


这起案件的启示在于三点。其一,赠与房产务必重视公证与附义务条款,口头承诺在权利转移后几乎不具有约束力,若希望以赠与换取赡养保障,应在合同中明确附随义务并保留证据。其二,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应尽早办理预告登记或网签备案,占有房屋并不等于取得物权,遇到拆迁时“住着房子却拿不到补偿”的困境并不罕见。其三,拆迁行政复议是低成本的权利救济通道,但六十日的申请期限极短,证据固定和请求设计必须前置,等到补偿协议签完再想翻盘,难度成倍增加。


房产流转中的每一份文件,都是未来争议中的一块拼图。无论是赠与人、买受人还是被拆迁人,与其在纠纷发生后四处求援,不如在签约与登记环节把法律功课做足。权利不会因为沉默而自动实现,它只眷顾那些提前布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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