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中的居间陷阱与拆迁补偿困局:一纸居间合同背后的百万赔偿之争

2026-10-20309阅读房产买卖纠纷

武汉老城区改造进程中,房改房交易因其特殊的产权属性,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呢。当居间方、买卖双方与拆迁补偿利益交织碰撞,一份看似寻常的居间合同,往往成为引爆巨额纠纷的导火索。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跨度近三年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为此类争议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


案件始于2022年。武汉市民周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与张某签订房改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28万元购入一套位于江汉区、建筑面积约68平方米的房改房。签约时,该房屋尚未完成房改售房的全额产权过渡,产权单位仍持有部分份额。居间方在明知该情况的前提下,仍促成双方签约,并收取居间服务费3.8万元。合同特别约定,若因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居间方仅协助协调,不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初,该片区被纳入旧城改造征收范围,拆迁补偿评估价约260万元。张某以房屋未完成过户、产权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继续履行;周某则要求张某配合过户并主张拆迁补偿权益,同时将居间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居间费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改房在签约时未取得完全产权,违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居间方虽促成交易,但对产权瑕疵未尽审慎核查义务,酌情判令返还居间费2万元,驳回周某其他诉请。周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代理律师重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论证:其一,房改房未完成产权过渡是否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抑或属于效力待定、可通过补正手续治愈;其二,居间方的核查义务边界在哪里,格式条款中的免责约定能否对抗其法定注意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未完成全部产权过渡,但产权单位已出具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且周某符合房改房购买资格,合同效力可以补正,不宜简单认定无效。居间方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产权瑕疵的情况下,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核心义务,该条款对周某不发生效力。最终,二审改判居间方赔偿周某因合同未能履行产生的实际损失共计21万元,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诉讼支出及部分居间费返还。该案判决后,居间方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就其业务规范进行了全面整改。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划定了房改房居间服务中专业机构的责任边界。房改房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买卖,其产权结构复杂、政策依赖性强,居间方不能以“仅提供信息撮合”为由规避实质审查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居间方对产权过渡状态的沉默,本质上构成对重要事实的隐瞒,格式免责条款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


更深层的启示在于拆迁利益与居间责任的交叉地带。房改房一旦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利益可能数倍于交易价款,此时买卖双方的心态极易失衡,居间方作为促成交易的专业主体,其前期尽职调查的充分程度,直接决定了后续纠纷的走向。对于购房人而言,房改房交易前务必核实三点:产权单位是否同意上市、房改手续是否完备、居间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对于居间机构而言,格式条款不是万能挡箭牌,专业能力与审慎义务才是立身之本。


回望此案,21万元赔偿并非终点,而是一次行业规则的校准。在武汉这样旧改密集的城市,房改房居间纠纷的妥善化解,既需要司法裁判的清晰指引,也依赖居间机构将合规意识嵌入每一个服务环节。当专业回归专业,交易双方才能在拆迁与补偿的变局中,找到各自权益的稳固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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