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录音录像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标准日趋严格

2026-10-20338阅读房产抵押纠纷

一份手机录制的临终嘱托,一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一笔数额不小的住房公积金,三者叠加,让一起看似简单的家事继承纠纷演变为历经两审的诉讼拉锯啦。这类案件近年呈上升态势,折射出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现实:遗嘱形式日益多元,但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有效性之间的鸿沟,仍是大量家庭财富传承失败的根源。


武汉某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系某国企职工,与妻子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另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四十余万元。张某病重期间,在两名无利害关系同事在场的情况下,用手机录制了一段视频,口述将其名下全部财产留给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张,视频中未出现张某的完整面部影像,亦未记录录制年月日。张某去世后,小张持该视频主张继承全部遗产,李某则主张房产与公积金应先析出自身份额,双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录像虽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但视频未完整反映遗嘱人和见证人的面部特征,且缺乏录制时间的有效记录,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遂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审维持了这一认定,同时在分割方案上作出精细调整: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李某的二分之一份额,剩余二分之一作为张某遗产由李某、小张及张某父母按份继承;住房公积金部分,法院查明账户余额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先行析出配偶份额,再就遗产部分依法定继承分配。最终,小张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远低于其依据视频所主张的数额。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录音录像遗嘱设定了明确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上述要件的审查趋于严格,四项要素缺一不可,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无效。本案中,见证人未在视频中表明身份、录制时间无从考证,恰恰击中了形式要件审查的两处要害。值得关注的是,即便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录制过程真实,法院通常也不会以证人证言补正录像本身的瑕疵,因为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正在于通过固定的技术载体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事后补证难以排除疑义。


公积金的分割则触及另一个常被误解的领域。住房公积金虽由个人账户缴存,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部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开始后,不能将账户余额整体纳入遗产范围,而应先区分婚前与婚内积累部分,婚内部分析出配偶的一半,剩余部分方为遗产。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甚至部分代理人容易忽略这一前置步骤,直接将被继承人名下公积金全额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导致分割方案从根本上出错。


房产共有的处理逻辑与之类似,但更为复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一方去世后并不当然转化为全体继承人的按份共有,而应先行析产,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再就该份额发生继承。若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则按登记份额确定遗产范围;若登记为共同共有,通常推定为等额享有。本案中法院先析产后继承的两步走思路,正是这一规则的标准适用。对于继承人众多、房产不宜实物分割的情形,法院还可判决由某一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兼顾财产效用与各方利益。


从实务角度看,这起案件给出三重提醒。其一,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务必严格对照法定要件逐项落实,遗嘱人与见证人均应在镜头前清晰陈述姓名、身份及具体日期,录制过程保持连续、完整,避免剪辑。其二,遗产范围的计算必须完成析产前置程序,公积金、共同房产、共同存款均需先剥离配偶份额,再谈继承。其三,见证人的选择应排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否则将直接动摇遗嘱效力。


财富传承从来不是一纸文书就能一劳永逸的事项。遗嘱的形式合法只是起点,厘清财产权属、准确界定遗产边界,才是分割方案经得起检验的基础。对普通家庭而言,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规范订立遗嘱、完整梳理财产清单,远比事后在法庭上争论一段模糊视频是否有效来得经济。对法律从业者而言,这类案件的价值在于提醒我们:家事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在庭审的唇枪舌剑,而在当事人订立遗嘱那一刻,是否有人替他把法律的细节想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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