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手房交易中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持遗嘱主张权利的情形日益常见
一套正在履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突然离世而陷入僵局;继承人手持一份自书遗嘱主张独得房产,买受人则已支付大半房款等待过户。这类纠纷在武汉近年的家事与房产交叉案件中并不少见,核心争点往往不在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在于遗嘱能否被法院采信——遗嘱有效,房屋按遗嘱归属继承人,买受人需与遗嘱继承人继续履行;遗嘱无效,房屋回到法定继承轨道,买受人面对的是全体继承人的配合问题。

湖北某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有武汉某城区一套商品房,生前与买受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李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余款约定过户当日结清。签约后不久张某病逝,其子张小某出示一份张某手写的自书遗嘱,载明该房屋由张小某一人继承,落款有签名和日期。李某要求继续过户,张小某则以遗嘱为据主张自己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双方僵持不下,李某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
庭审中,争议集中在遗嘱的形式要件。承办法官核查发现,遗嘱正文与落款日期虽为张某笔迹,但文中对房屋坐落、产权证号的表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在细微出入,且遗嘱形成时间距张某确诊重症仅数日。张小某主张系父亲清醒时所写,并申请两名亲属出庭作证。代理律师则从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入手,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该遗嘱缺少对财产范围的准确指向,结合张某当时的身体状况与病历记录,对遗嘱形成时的意思能力提出合理质疑。法院最终委托鉴定机构对笔迹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认定遗嘱确为张某本人书写,日期真实,虽有表述瑕疵但指向明确,遗嘱有效。判决同时确认,房屋虽依遗嘱归张小某继承,但张某生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小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过户。
这份判决厘清了两层法律关系。其一,遗嘱效力审查遵循形式要件优先、意思表示真实为辅的逻辑。自书遗嘱不要求公证,也不要求见证人,但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三项缺一不可;上对财产的表述只要能够特定化,轻微笔误不影响效力,这与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的严格要求形成对照。武汉地区法院在同类案件中普遍会对遗嘱形成时间、遗嘱人行为能力、是否存在胁迫欺诈进行综合审查,病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都是常见证据。其二,遗嘱处分的是继承权,不能对抗被继承人生前已成立的合同之债。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的死亡不导致合同当然解除,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就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受合同义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产不足清偿,买受人则可依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对二手房交易的参与方而言,这起案件提示了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买受人在签约前应关注出卖人的年龄与健康状况,对高龄或重病出卖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继承事项的特别条款,要求出卖人披露继承人情况并取得继承人书面确认,必要时办理预告登记以固化物权期待。中介机构应尽到基本的核查义务,避免在明知存在继承争议的情况下促成交易。对继承人来说,若希望遗嘱在日后经得起检验,自书遗嘱应尽量准确写明财产信息,保留形成过程的客观证据,必要时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降低举证成本。
遗嘱不是一纸私文书那么简单,它连接着家庭情感与财产秩序,也牵动着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武汉继承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要读懂遗嘱背后的意思表示,也要看到买卖合同背后的交易安全。法院在个案中作出的效力认定,实际上是在两种价值之间寻找平衡:尊重被继承人的处分自由,同时不让善意买受人为继承纷争买单。对公众而言,提前规划、规范立遗嘱、交易中留痕,才是避免"人走房难交"的根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