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金与强拆
购房意向金与强拆,这两个看似不相干的法律议题,在武汉房产纠纷实务中却常常交织出现呗。一边是购房者缴纳意向金后因故未能成交、追讨无门的窘境,另一边是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对合法性的追问。本文结合一起律所代理的真实案例,梳理这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争点,为读者提供实务参考。
意向金的法律定性:诚意金还是定金

2023年,武汉购房者李某向某开发商缴纳"意向金"20万元,认购一套期房,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李某须在30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则意向金不予退还。后因开发商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李某要求退还意向金遭拒,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意向金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定金、预付款还是单纯的诚意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意向金本身并非法定概念,其效力取决于双方约定。代理律师指出,涉案《认购协议书》虽使用"意向金"表述,但约定了"逾期不签不予退还",实质具有定金罚则功能,应参照定金规则处理。但是,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费用,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认购协议应属无效,意向金理应返还。
法院最终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请,判令开发商返还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这一判决的价值在于明确了一个裁判倾向:开发商以"意向金"之名规避定金监管、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前收费的,不能凭借协议中的惩罚性条款对抗购房者的返还请求。对购房者而言,付款前核实预售许可证是规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开发商而言,以"意向金"包装预付款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牢靠。
强拆的合法性边界:程序正义不可逾越
房产纠纷栏目中另一类高频问题,是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当事人追问"强拆合法吗"。答案取决于两个维度:实体上是否有合法依据,程序上是否履行了法定步骤。
实践中,合法的强制拆除通常限于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且不搬迁,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对违法建筑,经法定程序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无论哪种情形,事前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文书等程序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刊载相关典型案例,明确行政机关在未履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有权请求确认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这一裁判要旨对武汉本地实务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即便房屋确属违建或已纳入征收范围,程序瑕疵仍可能导致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失等直接损失。
两类纠纷的共同启示
意向金纠纷与强拆纠纷看似分属民事与行政两个领域,实则共享同一条法律逻辑:形式上的约定或决定,不能替代实质上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开发商用"意向金"字样规避定金规则,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跳过法定程序,本质上都是试图以形式包装掩盖实质瑕疵,而司法审查恰恰要穿透这层包装。
对普通购房者和被拆迁人而言,保留书面凭证、及时主张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复议或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对律师同行而言,这两类案件的代理重点都在于审查程序链条是否完整、主体是否适格、依据是否充分。房产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取决于当事人嗓门大小,而取决于谁更早、更完整地固定了程序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