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继承权确认案件中

2026-10-01456阅读律所新闻

在一起涉及汉阳区某老国企宿舍房产的继承纠纷中,六名继承人对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房改房争执不下哟。王某于2022年去世,未留遗嘱,其配偶、三名子女及两名孙辈均主张权利。案件起诉至汉阳区人民法院后,原告代理人、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发现,真正的诉讼障碍并非继承份额本身,而是王某去世后长达十个月里,其名下房产既无人管理,也未确定遗产管理人,导致房屋被其中一名继承人擅自出租、租金去向不明,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时连"遗产现状"都难以固定。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被大量继承纠纷掩盖的关键问题:继承权确认判决固然重要,但判决作出之前,谁有权管理、处分、保全遗产,往往才是决定当事人最终能拿到什么的底层变量。


【摘要】继承权确认案件中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填补这一空白。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汉阳作为武汉老城区,房改房、直管公房、私房混杂,被继承人往往年事已高、未立遗嘱,继承人对"谁来管"缺乏意识,导致遗产长期处于管理真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列明六项: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六项职责中,最容易被律师同行低估的是"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与"处理债权债务"——前者直接对应房产被占、被租、被过户的风险,后者则关系到继承人在分割前是否需要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回到前述汉阳案件。张律师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主张由一名不主张实际居住、与各方均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继承人担任,同时申请对房屋租赁收益进行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对管理人推选未达成一致,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情形,遂指定该继承人为管理人。管理人随后制作遗产清单、追索租金、固定房屋现状,为后续继承份额的确认和执行奠定了基础。最终,案件以调解方式分割:房屋归其中一名继承人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租金收益纳入遗产一并分配。


从律师实务角度,这起案件给出三点提示。其一,继承权确认之诉中,律师应当尽早评估是否需要同步启动遗产管理人指定程序,尤其是遗产为房产且存在占有、收益争议时,管理人的缺位会使判决难以执行。其二,指定管理人的申请应着重说明利益冲突与胜任能力,法院倾向于指定与遗产分割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较小的继承人,必要时可由律师建议引入中立第三方。其三,管理人职责的履行需要可监督、可追责的机制,代理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关注管理人的报告义务和注意义务,防止管理人在分割前形成新的侵权。


对关注继承领域的公众而言,最务实的启示是:遗产管理人不是只有富豪家族才需要的安排。一套汉阳的老房子、一笔未结的存款、一处出租的商铺,只要继承人不止一人,管理真空就可能演变为诉讼成本的放大器。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或继承开始后及时推选管理人,成本远低于事后诉讼中的举证、保全与执行博弈。


继承权确认解决的是"谁是权利人",遗产管理人解决的是"权利实现之前,遗产由谁守护、如何守护"。在房产仍是家庭核心资产的当下,汉阳房产律师在代理继承案件时,把管理人制度从法条变为诉讼策略的一部分,或许比单纯争论份额比例更能为当事人守住实际利益。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