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楼纠纷中的拆迁维权:从被动等待到主动出击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拆迁早已不再是简单的“搬离旧居”与“获得补偿”之间的线性关系呗。尤其当房产之上叠加了赎楼、抵押、债务清偿等多重法律关系时,拆迁维权的复杂程度往往超出普通业主的想象。近年来,青山片区因旧城改造项目推进,多起涉及赎楼纠纷的拆迁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当事人既面临房屋被征收的现实压力,又要应对金融机构的债权追索,处境相当艰难。笔者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尝试梳理此类纠纷中拆迁维权的可行路径。
一宗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发生于2024年。当事人张先生(化名)于2018年以按揭方式购入青山片区一套住宅,后因经营周转需要,将房屋抵押给某商业银行获取二次贷款。2023年,该片区被纳入征收范围,拆迁补偿方案公布后,张先生本应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款。但是,银行以其贷款逾期为由,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产,并主张在拆迁补偿款中优先受偿。这当儿,张先生此前通过“过桥资金”赎楼所欠下的民间借贷债务也浮出水面,多个债权人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分配补偿款。一时间,张先生不仅无法顺利签约腾房,反而面临补偿款被“瓜分殆尽”的风险。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张先生委托本所律师介入。律师团队在梳理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后,发现一个关键问题:银行虽已办理抵押登记,但其主张的优先受偿范围仅限于抵押登记时约定的本金及利息,而非张先生后续因赎楼产生的“过桥”费用。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包含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对被征收人的奖励性补贴,其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性补贴属于对被征收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性质,依法不应纳入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律师据此向征收实施单位发函,要求对补偿款进行分项列明,同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仅就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参与分配。
经过三轮庭审及多轮调解,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安置补偿款项中的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代位物,抵押权人无权就该部分主张优先权。判决结果使得张先生在清偿银行贷款本金及合理利息后,仍保留了近四成的补偿款用于安置过渡及偿还部分民间借贷,避免了“拆迁致贫”的极端后果。
这起案件折射出赎楼纠纷与拆迁维权交织时的两个普遍痛点。其一是信息不对称。多数被征收人并不清楚拆迁补偿款内部的项目构成,误以为整笔款项均为可分配的“净收益”,进而在债权人面前处于被动。其二是程序错位。部分当事人在收到征收决定后,急于与债权人协商,却忽略了征收程序本身具有的行政法律属性,未能第一时间通过行政复核或行政复议固定补偿数额,导致民事执行程序“跑”在了行政确认程序之前。
从实务路径来看,购楼人及被征收人若面临同类困境,至少有三条维权渠道值得重视。第一条路径是行政程序内解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路径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裁决明确补偿款的总额及分项,形成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清单”,进而阻断债权人在补偿总额未定时抢先申请参与分配的可能。第二条路径是民事执行异议。若债权人已申请法院查封补偿款,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时提出案外人异议,重点论证部分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可执行财产。第三条路径则是主动协商+债务重组。在律师协助下,与银行及民间债权人就还款期限、利率调整达成和解协议,以拆迁补偿款作为履约保障,避免进入司法拍卖或强制分配程序。
回归到行业启示层面,赎楼纠纷中的拆迁维权,本质上是财产法、行政法与债权法交叉领域的博弈。对于律师同行而言,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宜仅停留在“帮客户多要补偿”的单一维度,而应当构建“补偿分项—债务清偿顺序—安置保障”的三层分析框架。对于企业法务及金融机构而言,亦需认识到抵押权的行使边界并非无限扩张,人身属性补偿金的隔离保护是司法实践中日益明确的裁判趋势。对于普通公众,这起案件的启示则更为朴素:房产上的每一笔债务都会在关键时刻影响拆迁权益的兑现,提前理顺权属与债务关系,远比事后仓皇应对更为重要。
拆迁从来不是城市更新的终点,而是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的起点。当赎楼与拆迁在一套房子上相遇,法律不仅需要给出裁判的答案,更应当提供一条让当事人有尊严地过渡到新生活的路径。这或许正是专业法律服务在宏大叙事之外,最应坚守的微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