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房起纠纷,征收补偿方案如何定?武汉律师解析面积争议核心

2026-07-24235阅读房产买卖纠纷

2024年初,武汉市武昌区某老旧小区因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征收范围,数十户居民面临搬迁。其中一套由三人合伙购置的房产,因内部面积分配不清、征收补偿方案分歧,最终闹上法庭。这起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合伙购房纠纷案,不仅牵涉到数百万元的补偿款分配,更揭示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法律盲区——当合伙购房遭遇征收,内部面积协议与产权登记冲突时,补偿方案究竟以谁为准?本文将结合该案,剖析合伙购房中的面积认定规则与征收补偿分配逻辑。


案件背景与戏剧性转折


2018年,市民张某、李某与王某三人共同出资,以按份共有形式购得武昌区某单位宿舍楼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三人签署内部协议,约定张某占50%份额对应60平方米,李某与王某各占25%对应30平方米。因历史原因,该房屋产权登记仅以张某一人名义办理,李某与王某未列入不动产登记簿。2023年底,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依据产权登记信息,将张某认定为唯一权利人,并拟定补偿方案:按该片区评估单价计算,总补偿款约240万元,全部发放给张某。


李某与王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内部协议有效,应享有相应份额的补偿。张某则主张,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效力,内部协议仅为债权约定,不能对抗征收补偿的物权效力。三人协商未果,最终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合伙购房的内部面积约定与外部登记不一致时,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依据登记面积还是实际共有份额来拟定?


法律分析:登记效力与实质公平的博弈


审理该案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指出,根据《民法典》第309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确定的规定,若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出资额确定;若出资额也无法确定,则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三人有明确的书面内部协议,且出资比例与协议一致,故内部份额约定合法有效。但问题在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张某一人,外部第三人(包括征收部门)基于登记信赖与张某进行交易或补偿,法律上并无过错。


合伙购房起纠纷,征收补偿方案如何定?武汉律师解析面积争议核心

代理该案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分析,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趋势是:在征收补偿程序中,若内部共有人对登记权利人提出异议,法院倾向于不机械依据登记信息,而是通过实质审理查明真实的权利状态。因为征收补偿并非普通的物权交易,其本质是对财产损失的填补,若无视实际共有关系,会导致一方不当得利,另一方合法权益被剥夺,有违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与补偿方案的重构


2024年6月,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张某、李某、王某按50%、25%、25%比例对该房屋享有共有份额;征收部门应将补偿款按此比例分别发放至三人账户,或在无法分割发放时,由张某领取全部补偿款后向李某、王某各支付60万元。法院同时指出,征收部门在拟定补偿方案时,不能仅凭登记信息“一刀切”,应当主动核查房屋实际权属状况,尤其是在同一地址有多人居住或对外公开租赁、合伙购房等情形下,应要求权利人提供内部协议、出资凭证等材料,避免后续争议。


这一判决对行业产生了直接启示:合伙购房者务必提前通过协议明确份额,并尽可能办理共有产权登记;而征收部门在拟定补偿方案时,也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对于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共有人不符的情况,主动通知其他共有人参与协商,否则可能面临被诉风险。


行业启示与实务建议


该案看似是个案,实则是城市更新进程中大量存在的“隐性共有”问题的缩影。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统计,近三年因合伙购房引发的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约18%,主要集中在老旧小区和历史遗留产权不清的片区。对于律师及法务人员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需关注三个要点:一是内部协议的效力是否存有瑕疵,比如是否经过公证、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签名;二是出资凭证的完整性,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是证明份额的核心证据;三是征收部门在流程中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这直接关系到能否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结尾升华


合伙购房本是共享资源、降低门槛的常见方式,但在征收补偿这一终局性利益分配环节,任何模糊的约定都可能演变成激烈的矛盾。武汉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法律的公平不在于一味保护登记外观,而在于穿透形式,回归实质。对于购房者,不妨在签约时就多问一句“将来遇到征收怎么办”;对于征收部门,也不妨在拟定方案时多看一眼“房产里到底住着谁”。唯有在设计补偿方案时兼顾登记公示与实质公平,才能让城市更新既有效率,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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