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中

2026-10-04361阅读房产买卖纠纷

一份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在老人去世前五年被单方解除,扶养人垫付的三十万元购房定金该不该退?征收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又能否推翻协议中约定的房产价值?武汉这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两个容易被误读的答案。


案件大致脉络如下。武汉退休教师周某早年丧偶,独子长期在外地工作。2018年,周某与侄子周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由周某某负责其生养死葬,周某去世后将名下江岸区一套老房赠与周某某。协议履行三年后,周某因住房拆迁获得一笔补偿款,计划置换新房,遂要求周某某先行垫付三十万元定金锁定一套商品房,并口头承诺该款项计入扶养义务范围。周某某照办,定金直接支付给开发商。2022年,双方因生活照料问题产生矛盾,周某书面通知解除协议,并拒绝返还定金。周某某起诉,主张返还垫付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已解除,周某取得的定金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全额返还。周某上诉,提交了一份征收评估报告,主张其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协议约定,周某某存在“低价套取房产”的动机,定金属于预支的房款对价,不应返还。二审法院未采纳这一抗辩,维持原判。


本案的第一个争点,是定金垫付行为的法律定性。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要式的特殊合同,扶养人履行的扶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代付定金并非协议约定的典型义务,但周某的口头承诺使其构成双方合意下的附随义务履行。协议解除后,该部分支出既不属于已完成的扶养给付,也不构成对价性付款,认定为不当得利并无不当。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定金支付时有书面约定将其冲抵未来房款,结论可能不同。口头承诺的举证难度,恰恰是此类纠纷中扶养人最易吃亏的地方。


第二个争点更为关键:征收评估报告能否质疑。周某的逻辑是,评估报告反映的是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协议约定的房产市场价值,据此可以推断周某某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法院的回应是,征收评估报告系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在特定时点的补偿价值认定,其评估目的、方法、价值内涵均与民事赠与中的房产价值判断不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协议效力的依据。换句话讲,征收评估报告不是“房产价值的万能标尺”,它解决的是行政补偿问题,不是民事合意是否真实的问题。


这一判断对实务有两点启示。其一,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房产价值约定的,最好同步引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或直接约定市场比较法,避免事后以征收报告、税务核定价等替代性文件“倒推”协议效力。其二,主张显失公平或欺诈的一方,需就签约时的主观状态举证,仅凭价值差异不足以构成撤销事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要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本案中周某签约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经过公证,举证门槛更高。


从行业视角看,这类纠纷在高龄化与城市更新叠加的背景下呈上升趋势。拆迁补偿与房产置换交织,现金往来频繁而书面留痕不足,是风险集中区。对扶养人而言,垫付任何款项都应要求书面确认并注明性质;对遗赠人而言,解除协议前应结算清楚已受领的扶养利益,否则可能面临不当得利返还。至于评估报告,其证明力受限于评估目的与程序,不能想当然地用于民事争议。


【摘要】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中

判决的意义不在于否定评估报告本身,而在于厘清不同法律关系中价值认定的边界。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评估是行政或税务场景下的技术结论,两者各有其适用场域。把评估报告当作质疑协议效力的“利器”,往往打错了靶子。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协议文本的清晰度与履行痕迹的完整性。对每一个签下遗赠扶养协议的家庭来说,这份判决提醒他们:情感可以口头承诺,钱款必须落笔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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