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遇上借名买房:武汉旧改中的双重法律困局

2026-10-11107阅读房产法律资讯

武汉某旧改片区的张老先生终身未育,晚年由侄女张某照料起居。2019年,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某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张老先生将其名下唯一房产遗赠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某搬入同住,实际履行了日常照护、就医陪护及丧葬事宜。但是张老先生去世后,一名案外人李某突然主张该房屋实际归其所有,理由是2016年张老先生因不具备购房资格,曾借李某之名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双方签有借名买房协议。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继承房屋。这起案件将遗赠扶养协议与借名买房两重法律关系同时推上审判台。


遗赠扶养协议遇上借名买房:武汉旧改中的双重法律困局

案件由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张某。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借名买房协议、原始出资凭证及多年来的物业费缴纳记录,主张自己才是真实权利人。张某代理人则提出,借名买房协议本身违反武汉市限购政策,属于以合法形式规避调控措施,不应获得法律保护。更为关键的是,张老先生与李某之间的借名约定从未向张某披露,张某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优先保护。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名买房协议虽不必然无效,但李某在明知房屋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且张老先生已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长期未主张权利,直至房屋面临旧改高额补偿时才现身,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最终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屋由张某继承,但需向李某返还原始出资及相应增值补偿。这一结果既维护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伦理价值,也未完全否定借名人的财产投入。


此案折射出武汉旧改背景下两类纠纷的叠加效应。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在于扶养人付出劳务与情感,换取遗赠人的财产承诺,其法律性质接近附义务的赠与,但义务履行具有人身属性,难以量化。而借名买房则是限购政策催生的灰色安排,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名义人分离,权利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旧改启动,房屋价值骤升,两类法律关系同时主张同一标的,冲突不可避免。武汉作为旧改推进较快的城市,此类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发布的数据,涉及旧改片区的房产纠纷中,借名买房与继承、遗赠交织的案件占比已超两成。


从法律分析角度,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相对清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的,享有受遗赠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点审查扶养义务是否实际履行。张某案中,邻居证言、就医记录及丧葬费用票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协议效力获得支持并无悬念。难点在于借名买房协议的介入。借名协议若仅为规避限购政策,不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国家利益,通常认定为合同有效但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只能主张债权。但是,当借名房产被纳入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信赖利益与借名人的出资利益形成竞争。张某案中,法院运用诚信原则和权利失效理论,实际上对借名人长期怠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对律师同行而言,此案提供了三重实务启示。其一,在起草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当增加财产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要求遗赠人披露房产是否存在代持、抵押或查封等情形,并设置违约责任。其二,代理借名买房纠纷时,需关注旧改政策窗口期,及时通过确权诉讼或执行异议主张权利,避免因权利休眠而丧失胜诉机会。其三,法院在衡量双方利益时,越来越注重实质公平而非单纯形式登记。借名人的出资凭证固然重要,但扶养人长期投入的人身性付出同样值得保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构建完整的履行证据体系。


武汉旧改仍在加速推进,类似张老先生这样的案例不会是个案。遗赠扶养协议承载着老龄化社会的养老期待,借名买房则映照出限购时代的制度缝隙。当两者在旧改浪潮中碰撞,司法裁判不仅要解决个案纷争,更需在政策调控与个体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对普通市民而言,最稳妥的选择是让房产权利回归真实状态,减少代持安排,及时通过公证或诉讼明确权属。毕竟,旧改带来的财富效应终会退潮,而法律关系的清晰与稳定,才是抵御风险最可靠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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