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金与征收决定:当民事纠纷遇到行政程序,黄陂购房者如何破局?

2026-08-05491阅读房产租赁纠纷

在武汉黄陂,购房意向金纠纷与房屋征收决定,看似分属民事与行政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却在近年的城市更新浪潮中频繁交织,成为当地居民和房产律师共同面对的双重难题。一位购房者可能刚因开发商返还意向金的问题焦头烂额,转头又发现自己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而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又引发新的争议。这种“民行交叉”的复杂局面,考验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耐心,更是法律实务中对程序与实体双重审查的精准把握。


此前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在黄陂某楼盘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支付了20万元意向金。后因项目烂尾,开发商迟迟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要求退还意向金,对方却以“意向金已转化为定金,因购房者未按期签约而没收”为由拒绝。这时候,张先生名下另一套老宅恰好被纳入旧城改造征收范围,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将他的房屋认定为“未经登记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两个纠纷接踵而至,张先生找到我们时,情绪几近崩溃。


我们首先梳理了意向金的法律性质。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意向金是否转为定金,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本案中,《购房意向书》仅载明“意向金可抵购房款”,并未约定“不签约则没收”,更未使用“定金”字样,所以开发商无权适用定金罚则。我们协助张先生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20万元本金及同期贷款利息,并明确指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任何形式的购房款均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即便约定为定金,该约定亦属无效。这一判决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245号案中的裁判精神一脉相承,即开发商预售资格欠缺时,买受人主张返还预付款项的,应予支持。


如果说意向金纠纷是“小案大道理”,那么征收决定之争则更为棘手。我们仔细审查了区政府的征收决定文件,发现其存在两个明显瑕疵:其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但该项目并未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许可证明;其二,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认定程序需经规划部门调查取证、作出书面认定并送达当事人,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径直在征收决定中“捆绑”认定违法建筑,程序明显违法。


我们代理张先生就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区政府辩称“违建认定属事实问题,不需单独程序”,但我们援引湖北省高院在(2022)鄂行终102号案中的裁判规则指出:行政机关在征收决定中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否则该认定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征收决定中涉及张先生房屋的部分,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这个结果不仅为张先生争取到了重新评估补偿的机会,更在当地积累了示范效应——此后多起类似征收争议中,被征收人都开始主动核查程序合法性。


购房意向金与征收决定:当民事纠纷遇到行政程序,黄陂购房者如何破局?

这两个案件放在一起审视,能得出一个并不复杂却常被忽视的结论:无论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行政征收行为,法律规则的生命力在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购房意向金作为预约合同的担保,不能成为开发商滥用优势地位的“暗门”;而征收决定作为公权力介入私产的行为,更需以程序合法性为根基。黄陂作为武汉城市扩张的重要区域,类似纠纷仍在增多,当事人需要树立两个基本意识:一是签任何涉及金钱的意向文件,务必写明“定金”或“订金”性质及违约责任;二是面对征收公告,不要因“行政命令”而放弃审查其程序——法律留给老百姓的抗辩空间,往往比想象中大。


诚然,个案胜诉无法消解所有制度积弊,但每一次对违法程序的纠正,都在推动行政机关和开发商更审慎地行事。张先生拿回意向金、重获公平补偿资格的故事,给普通购房者的启示很朴素: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更不会坐视程序正当的维权者孤军奋战。在利益博弈的复杂棋局中,一位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就是打破信息不对称、重构程序信心的关键一子。


房屋征收决定; 违法建筑认定; 预约合同;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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